| 返回目录 | 24清单条款 | 13清单条款 | 变化的条款和原因 | 要点 | 关键词 |
| 1 总 则 | |||||
| 1 |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方法,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 《24清单》更新了法律法规,体现了对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的完善和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 计价规则的核心目标及法律依据。 | 1#总则 |
| 2 |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的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 | 《24清单》新标准拓展适用范围,一般包含但不限于:编审投资估算、编审设计概算、编审竣工决算、造价鉴定等。 | 明确规范适用的具体场景及延伸应用范围 | 1#总则 |
| 3 | 1.0.3 建设工程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 1.0.7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 《24清单》将原则细化为“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比《13清单》的“客观、公正、公平”更加具体和全面,体现了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更细致规定。 | 计价遵循的五大基本原则 | 1#总则 |
| 4 | 1.0.4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和期中支付、工程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1.0.6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 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 《24清单》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审核一级造价师签字要求,强调了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责任。 《13清单》仅提到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编制与核对。 |
强调一级造价师第一责任人的签字。 | 1#总则 |
| 5 | 1.0.5 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对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接受委托的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委托方负责。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应就其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质量,向另一方负责。 | 无直接对应 | 《24清单》新增条款,强调了发承包双方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的责任,体现了对工程质量的严格要求。 | 成果文件的编制责任归属 | 1#总则 |
| 6 | 1.0.6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工程既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又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或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也不得就同一工程既接受承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编制,又接受发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结算核对、审计等工作。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核对、审计等工作,不得再接受委托进行同一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 无直接对应 | 《24清单》新增条款,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的业务限制,同一项目只能接受一方委托。咨询人不能接受法院委托对自身编审的项目进行造价鉴定。但可接受项目编审委托单位的委托,为该造价鉴定项目服务。 | 咨询人避免利益冲突的禁止性规定 | 1#总则 |
| 7 | 1.0.7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1.0.8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4清单》与《13清单》在这一条款上基本一致,“符合” 取代 “遵守”,引导性,给从业者适度自主裁量空间。 | 与其他国家标准的衔接要求 | 1#总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