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 24清单条款 13清单条款 变化的条款和原因 要点 关键词
3 基本规定
43 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 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 非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宜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4清单》将“国有资金投资”更具体地表述为“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并强调了应按国家及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而《13清单》则简要提到国有资金投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应该使用该清单 1#一般规定
44 3.1.2 工程量清单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增值税分别编制及计价。采用其他清单形式计价的,本标准适用的规则仍应执行,专门性的规定可由发承包双方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另行明确。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24清单》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增加了“增值税”这一项,减少了规费,并强调了采用其他清单形式计价时本标准规则的适用性,而《13清单》则列出了工程量清单的具体组成部分。 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增值税) 1#一般规定
45 3.1.3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和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项目特点进行补充完善、另行约定计量方式或采用其他清单形式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适用范围、工作内容等予以说明。 4.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 拟定的招标文件;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 其他相关资料。 《24清单》强调了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等编制,并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进行说明,取消了《13清单》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取消了《13清单》施工现场情况、施工方案。 清单项目编制依据(设计图纸、国家/行业标准、补充规则) 1#一般规定
46 3.1.4 工程量清单应按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清单项目分类、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设计图纸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清单项目列项明确、边界清晰、便于计价和支付的原则进行编制,可按正常施工程序编排清单项目、按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进行清单列项,工程量清单编码宜从小到大排列。 4.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4清单》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强调了清单项目列项明确、边界清晰等原则,而《13清单》则主要关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具体内容和编制依据。 清单编制原则(计量规则、明确边界、便于计价、编码顺序) 1#一般规定
47 3.1.5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价款确定可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不宜采用单价计价、总价计价方式的,可采用费率计价等其他计价方式,并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对其计价要求、价款调整规则等予以说明。 3.1.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4清单》提供了更多的计价方式选择,包括单价计价、总价计价和费率计价等,并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明确计价要求和价款调整规则,而《13清单》主要强调了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计价方式多样化(单价/总价/费率计价,需说明调整规则) 1#一般规定
48 3.1.6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包括相应清单项目约定或合理范围的风险费,以及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清单项目的税金应填写在增值税中,但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工程量清单的增值税中不应再计取其相应税金。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24清单》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全费用价格,并详细列出了其组成内容,而《13清单》则主要强调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不含增值税) 1#一般规定
49 3.1.7 综合单价分析表应明确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按项计价项目价格的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其综合单价和按项计价项目价格应与工程量清单内的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价格完全一致。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对综合单价分析表的要求,明确了其应包含的内容和与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而《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综合单价分析表 1#一般规定
50 3.1.8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3.1.2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4清单》明确了单价合同的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按项的措施项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若总价合同约定承包人需复核清单(如招标文件要求),即使清单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接受其准确性,责任转移至承包人。
改变了《13清单》中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单一由招标人负责的规定。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风险责任划分、清单缺陷责任) 1#一般规定
51 3.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按单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按其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按总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3.1.2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4清单》明确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可以采用单价计价或总价计价方式,并给出了具体的计价方法,而《13清单》则主要强调了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计价(单价×数量;措施总价包干) 2#清单计价
52 3.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为不含增值税的材料采购供应及相关安装单价,包括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受下列因素影响而发生的费用,如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应按本标准第3.2.4条的规定执行:1 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所需的费用;2 总价合同中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所需的费用;3 完成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相应清单项目必要的施工任务及其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所需的费用;4 因施工程序、施工条件、环境气候等因素影响所引起的费用;5 合同约定及本标准第3.3节规定的范围与幅度内的风险费用。 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4清单》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的构成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包括了多种影响因素和费用,总价合同包含工程量清单缺陷。
《13清单》则主要列出了综合单价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基本费用。
单价/总价覆盖范围 2#清单计价
53 3.2.3 材料暂估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取。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4清单》明确了材料暂估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的计取方法。
《13清单》则主要定义了暂估价的概念。
材料暂估价规则(按招标清单暂估价计入)。 2#清单计价
54 3.2.4 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包括承包人自身应承担的安装损耗,但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格,以及按本标准附录G.1 中 表G.1.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损耗费用和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发包人提供材料且材料供应方负责安装,而承包人不负责安装但提供配合及协调服务的,工程量清单不应列项也不计算其综合单价,但应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计算其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对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安装损耗的承担主体和计算方法。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发包人提供材料计价(不计材料价,安装损耗计入;总承包服务费单列) 2#清单计价
55 3.2.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3.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4清单》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更具体地表述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并强调了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13清单》则主要强调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删除了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条款。
安全生产措施费计价依据(政府规定)
2#清单计价
56 3.2.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列项及其工作内容的有关规定,包括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不限于下列费用:1 工地内及附近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风排气及其他同类费用;2 在地下空间(地下室、暗室、库内、洞内等),高层或超高层建筑、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恶劣气温气候、冬雨季、交叉作业等环境下进行施工所需的措施费用;3 施工中的材料堆放场地整理、工程用水加压、施工雨()水排除、建筑施工及生活垃圾外运及消纳(已列入拆除和修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除外)、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和清场退场等费用;4 满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所需的费用,包括执行其要求引起的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费用;5 除按本标准第8.3.2条、第8.3.4条规定的措施项自费用可调整外,完成暂列金额清单项目所需的措施费用;6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3.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4清单》对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的内容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包括多种具体的措施费用,明确投标方承担的所有隐性成本,通过清单形式将临时设施、特殊施工条件、安全生产等非实体工程费用具体化,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费用争议产生纠纷。要求承包商既不能漏报(否则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也不能擅自调整已列明费用。
《13清单》则主要强调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规定。
措施项目费用内容(临时设施、特殊施工环境、成品保护等) 2#清单计价
57 3.2.7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可采用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项计算其价格;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可采用费率或总价计价方式计价,以其计价基础乘以费率或以项计算清单项目价格;计日工可采用本标准第3.2.1条规定的单价计价方式计价。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 暂列金额;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 计日工;4 总承包服务费。 《24清单》明确了其他项目清单中各项内容的计价方式,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和计日工的具体计价方法。
《13清单》则主要列出了其他项目清单应包含的内容。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和计日工的具体计价方法 2#清单计价
58 3.2.8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相应金额填报投标价。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4清单》明确了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金额填报投标价。《13清单》则主要强调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估算方法。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填报要求(按招标清单金额) 2#清单计价
59 3.2.9 总承包服务费应为完成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承担总承包服务相关合同责任的相应清单项目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专业分包人(承包人实施的除外)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履行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等所需的服务费用。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4.2.6条的规定计算。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4清单》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更加详细,明确了其包括的服务内容和计算方法。
《13清单》则主要定义了总承包服务费的概念。
总承包服务费(管理协调、配合服务;不含增值税) 2#清单计价
60 3.2.10 计日工综合单价应为完成相应清单项目单位数量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包括随时、少量完成相关计日工项目所需的费用。计日工清单项目合价可依据计日工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 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4清单》明确了计日工综合单价的定义,强调了其不含增值税,并且详细说明了计日工清单项目合价的计算方法。
《13清单》则主要定义了计日工的概念及其计价方式。
计日工计价(按实际数量×综合单价) 2#清单计价
61 3.2.11 增值税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算基础,乘以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金。 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4清单》明确了增值税的计算基础和方法,强调了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税率计算。
《13清单》则主要列出了税金包括的税种。
增值税计算(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税率) 2#清单计价
62 3.3.1 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4清单》和《13清单》在这一条款上基本一致,都强调了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使用无限风险等模糊表述。 风险内容及范围约定(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 3#计价风险
63 3.3.2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可不考虑,发包人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事项影响工期变化,并符合合同约定工期调整的,应调整合同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及其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提供的除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3 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4 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暂缓施工;5 法律法规与政策性变化;6 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本标准第8.7节规定市场物价变动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7 其他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24清单》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计量与计价风险事项进行了更详细的列举,包括工程量清单缺陷、基准数据错误、工程变更、赶工要求、法律法规变化等,而《13清单》则主要强调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以及人工费调整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担风险(单价合同清单缺陷、基准数据错误、法规变化、工程变更、赶工、物价波动等) 3#计价风险
64 3.3.3 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因其引起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应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应予批准工期延长和(或)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1 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单价计价的暂定数量清单项目除外),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3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5 承包人因施工机具使用、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6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停工或暂缓施王;7 未超出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8 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4清单》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计量与计价风险事项进行了更详细的列举,包括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总价合同中的缺陷、实施方案变化、施工费用增加等。
《13清单》则主要强调了市场物价波动±5%影响合同价款时,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承包人承担风险(措施项目完整性、总价合同清单缺陷、自身方案调整、物价波动幅度等) 3#计价风险
65 3.3.4 工程价款未按约定的时间或(和)支付比例支付,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对工程价款未按约定支付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责任规定,明确了应由责任方承担。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价款支付违约风险(责任方承担调整) 3#计价风险
66 3.3.5 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格的项目,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合同价格应按下列规定做相应的调整:1 因人工、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附录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采用本标准附录A.1 价格指数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人工费、主要材料费等可调因子的权重或金额、波动幅度和价格指数的确定规则,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规则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则及其价格指数的确定方式。采用本标准附录A.2 价格信息调差法的,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合同价格中可调价人工、主要材料等可调因子的数量计算方式、波动幅度和价格信息的来源及确定规则。发生工期延误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2 发承包双方应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并按本标准附录G.2 的规定填写表G.2.1-1 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一或表G.2.1-2 承包人提供可调价主要材料表二作为合同附件。可调价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幅度及调整办法,可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执行。3 施工机具使用费因其燃料价格波动而允许调整其燃料动力费的,可按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主要材料调差方法调整。4 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应计取增值税,不应计取管理费、利润。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4清单》对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格的项目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调整方法、价格指数调差法、价格信息调差法的具体应用,以及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调整方法。
《13清单》则主要强调了市场物价波动±5%影响合同价款时,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及具体的涨幅承担比例。
物价变化调价规则(人工/材料价格指数法、信息调差法;燃料动力费调整) 3#计价风险
67 3.3.6 合同未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款的清单项目,当市场物价异常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或合同未约定物价波动幅度,但市场物价异常波动且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调整受异常波动物价变化影响的相关清单项目价款,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 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4清单》新增了对合同未约定因物价变化应予调整价款的清单项目,当市场物价异常波动时的调整规定,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可按标准调整价款并合理分摊费用,
《13清单》没有直接对应异常波动的内容,把异常波动纳入常规的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
未约定物价异常波动处理(合理分摊) 3#计价风险
68 3.3.7 承包人投标时所报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干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除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外,其他不做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4清单》明确了承包人投标时所报措施项目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风险承担,以及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的3个条件(工程变更、暂列金未预见、发包人原因)。
《13清单》强调只有在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或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措施项目变化时,才可调整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包干风险(施工方案调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计价风险
69 3.3.8 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24清单》对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多种事项进行了详细列举,并明确了具体的调整条款和适用章节。
《13清单》则将这些调整事项归入合同价款调整的一般规定中。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依据标准第7章、第8章的规定(工程量缺陷、暂估价、索赔等) 3#计价风险
70 3.3.9 完成合同签订的工程,价款支付前需要重新计量与计价的,合同价格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和第9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但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对合同图纸进行施工深化设计引起深化图纸与合同图纸存在差异的,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合同价格不应做调整。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对完成合同签订的工程,价款支付前需要重新计量与计价时的调整规定,明确了合同价格的计算调整方法。(深化设计例外)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深化设计差异处理(默认不调整,除非合同约定) 3#计价风险
71 3.4.1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可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4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形式的选择权包括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表述和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展和完善。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合同类型选择(单价/总价/成本加酬金合同) 4#合同选择与要求
72 3.4.2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难度、建设规模、项目实施计划及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计价风险等因素,选择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发包人选择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的依据,包括招标图纸设计深度、技术难度等因素。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合同选择依据(设计深度、技术难度、风险等) 4#合同选择与要求
73 3.4.3 紧急抢险、救灾或特别复杂的工程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4清单》与《13清单》相关内容一致。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场景(抢险/复杂工程) 4#合同选择与要求
74 3.4.4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范围、工期、价款、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 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24清单》整合了关于合同的条款,强调了合同约定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架构更加清晰。
《13清单》条款散落在其他章节。
招标工程合同要求(不得背离招标实质性内容) 4#合同选择与要求
75 3.4.5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本标准第8 .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可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讦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中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明确了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的构成和调整方法,以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单价合同规则,大部分情况下工程量错了可以调价,但有两种例外:
1.按"项"包干的清单项目,即使清单有问题,价格也不能改;
2.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等),如果投标时是按"项"整体报价的,也视为总价包干,施工中不调整。
4#合同选择与要求 单价合同规则(含全部费用,缺陷按第8.2节调整)
76 3.4.6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反映合同总价的价格构成,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其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按合同约定应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等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如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以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其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中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4清单》对总价合同的计价原则和工程量清单的作用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总价合同投标人需自行消化工程量清单缺陷的风险;但若合同包含暂定数量单价项目或发生变更,则部分适用单价合同的调整规则。
《13清单》未明确指出工程量清单缺陷是否会影响合同总价。
总价合同“总价包干、风险自担”的核心原则(缺陷视为包干,暂定数量按单价调整) 4#合同选择与要求
77 3.4.7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应依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和发包人发出的施工图纸、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按实确定工程项目及其数量,乘以其项目成本单价,计算合同工程成本,并按合同的约定计算相应酬金及增值税后调整合同总价。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合同总价为暂定价,并按实确定工程项目及其数量,计算合同工程成本和酬金。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成本加酬金合同计价(按实计算成本+酬金) 4#合同选择与要求
78 3.4.8 招标文件及发承包双方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下列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报价中应考虑其影响:1 发承包双方的合同义务、责任;2 工程保险的类型、范围、投保责任及保险费用支付;3 办理工程保函的类型、保证金金额及相关保函的撤回时间;4 工程质量标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要求;5 工期变化的适用情况,以及工期奖励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误期赔偿费;6 人工费的金额或比例、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7 预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支付时间和扣回方式;8 进度款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方法、比例、时限;9 过程结算的节点和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比例、时限;10 工程质量保证的方式和金额、预留方式及其时限;11 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限;12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时间;13 竣工结算计量、计价、支付的依据、程序、方法、时限;14 与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相关的其他事项。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内容,以及投标人在报价中应考虑的影响因素。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需明确14个内容(责任、保险、保函、工期、预付款、结算节点等) 4#合同选择与要求
79 3.5.1 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澄清或说明应在工程开标后至定标前进行,可按下列规定进行:1 对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中列出不响应的内容及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偏差,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过程不可要求投标人通过确认或撤回不响应的投标文件转变为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2 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可就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报价完整性(漏报或未报)等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但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文件以及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文件不可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也不可对投标总价和投标工期进行修改。3 在完成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后,应对澄清或说明情况进行书面记载,编制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供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作评标(或定标)参考。4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仅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本条第2款规定内容进行,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完整性评审及详细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负责。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范围、内容限制以及书面记录的要求,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投标澄清流程(开标后定标前,仅修正算术误差/细微偏差)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80 3.5.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的,可按下列规定修正,但投标总价不得做任何调整,修正报价汇总后的总价应与投标函内填报的投标总价一致:1 投标函(投标总价扉页)内填报的投标总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小写金额。2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总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填报的价格累计总额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修正工程量清单项目报价累计总额。3 投标总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不一致的,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为准,可按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如不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内提供的金额修正其报价。4 投标人所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合价与其清单项目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应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但如相应清单项目的合价除以其工程数量得到的综合单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相同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相符,或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小数点有明显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的,应以清单项目合价为准,修正其综合单价。5 投标人所报的单价计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或总价计价清单项目价格与其构成明细分析表中的清单项目价格不一致的,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或)清单项目价格为准,修正其分析表的报价。6 增值税应依据修正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算术总价乘以税率修正其报价。7 按本条第2~6款规定完成修正的算术正确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内的投标总价存在误差的,应按总误差金额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报价总额(不含材料暂估价项目)的比率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上,经分摊调整后的修正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可作为中标后合同约定进度款计算和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计价的依据,但分摊后综合单价内所含的材料暂估价仍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材料暂估价计算。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投标文件存在算术误差及细微偏差时的修正规定,明确了修正的方法和要求,以及修正后的报价的使用。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报价修正规则(总价优先,暂列金额按招标清单修正)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81 3.5.3 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报价合理性疑问的,可要求投标人作出相应的澄清或说明:1 材料暂估价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类似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2 承包人负责安装的由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非合理性偏高或偏低;3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同类工程的同期市场竞争合理价格相比非合理性偏低或偏高,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证明其所报综合单价不低于成本价或报价合理的支持资料。并可要求投标人在不改变投标总价的前提下,提供用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清单项目数量增减的计价和工程变更计价的合理修正综合单价,按本标准第3.5.1条第1款规定提交给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评标(或定标)参考。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疑问时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规定,明确了报价合理性疑问的具体情形,并要求投标人提供支持资料和合理修正综合单价。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不合理投标报价质疑(材料暂估价异常、综合单价偏离市场价)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82 3.5.4 投标人存在下列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1 未按要求填报总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其费用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整;2 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费用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整;3 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未填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并确认由此增加的清单项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措施项自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不足以扣除,不足部分可按比例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投标人未按要求完整填写投标报价时的处理规定,明确了漏报或未报的费用处理方式,以及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具体情形。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投标漏报处理规则(视为包含在总价中,结算不调整)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83 3.5.5 投标人回复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文件应包括提供本标准第3.5.3条规定需提供的证明其报价合理的支持文件,但不应涉及要求澄清或说明文件中未要求回复的内容。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明确了投标人回复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强调了不应涉及未要求回复的内容。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澄清回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不应涉及额外内容)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84 3.5.6 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给相关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及回复文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应严格保密。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规定了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及回复文件的形式和保密要求。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投标报价澄清流程(书面形式、保密要求)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85 3.5.7 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宜结合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投标人提交的澄清或说明回复文件进行评标(或定标)。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明确了评标委员会(或定标委员会)在评标(或定标)时应结合澄清或说明文件进行,而《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评标依据(澄清文件+回复文件)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86 3.5.8 如响应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提交回复文件的投标人中标,则中标人接收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回复文件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及其修正综合单价可作为合同单价,应用于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明确了中标人接收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文件和回复文件可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及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及其修正综合单价的使用。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澄清中标后合同单价应用(用于价款调整计价)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87 3.5.9 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应载明澄清或说明工作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澄清或说明的问题、相应回复意见的简述等内容。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不得就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进行评价,应将要求澄清或说明的问题、投标人的相应回复意见等内容进行完整编排,并作为澄清或说明报告附件。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规定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报告应包含的内容,以及不得进行的评价。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澄清报告内容(程序、问题、回复简述,不评价响应性) 5#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88 3.6.1 建设工程存在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名称、档次、规格型号、交货方式及地点,并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予以描述。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24清单》明确了发包人提供材料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以及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的描述要求。
《24清单》与《13清单》要求基本一致。
《24清单》增加了项目特征的描述。
招标文件应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名称、规格、交货方式明确) 6#发包人提供材料
89 3.6.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其相应有效损耗率可按类似工程同类项目材料损耗率合理确定,并按本标准附录G.1 的规定填写表G.1.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一览表,表G.1.1 中的材料数量应根据招标图纸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计算。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24清单》规定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以及填写表G.1.1的要求。
《13清单》则建议采用定额损耗率。
《24清单》增加了招标文件中明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的要求。
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损耗率(合理确定,填写附录G.1表) 6#发包人提供材料
90 3.6.3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实际领用数量超过单价合同的施工图纸计算的实际数量或总价合同的合同图纸计算的合理数量及合同约定的材料有效损耗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按相应供货合同的单价计算确定超领数量的材料费用,并从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的价款中扣除。因发包人实际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格型号不同而引起材料实际损耗率超出有效损耗率的,超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明确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实际领用数量超过合理数量及有效损耗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材料实际损耗率超出有效损耗率时的责任承担。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超领材料处理(承包人承担费用,规格不符由发包人承担) 6#发包人提供材料
91 3.6.4 负责安装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交货计划并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货人按计划提供相应材料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完成卸货,交货时承包人应与供货人办理交货验收手续。发包人提供材料需要承包人提供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可在总承包服务费中计取。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计划提供。 《24清单》规定了承包人负责安装发包人提供材料时的交货计划制定、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服务的要求,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3清单》中没有提及总承包服务费。
《24清单》操作性更强,考虑更严密。
发包人提供材料(承包人制定计划,协助验收,费用计入总承包服务费) 6#发包人提供材料
92 3.6.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如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及不满足交货计划,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协调供货人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撤出现场,并按交货计划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如引起承包人工期延长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合理延长承包人受影响的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利润。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人支付合理利润。 《24清单》与《13清单》要求基本一致。 发包人提供材料材料不合格处理(撤换材料,工期延长+赔偿损失) 6#发包人提供材料
93 3.6.6 发包人要求合同中约定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变更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如合同总价中已计取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协助协调、保管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的,应按本标准第8.5节的规定予以扣减。变更材料价格可通过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采购或市场询价确定,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可按下式计算: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已确认材料价格×(1+损耗率)×(1+管理费费率)×(1+利润率) 式中:合同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装单价;损耗率可按本标准第3.6.2条的规定确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可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取费费率计取。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提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4清单》规定了发包人要求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承包人采购时的处理流程,包括征得承包人同意、变更材料采购及供应、总承包服务费的扣减,以及变更材料价格的确定方法和综合单价的计算公式,综合单价=合同单价+已确认材料价格×(1+损耗率)×(1+管理费费率)×(1+利润率)。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计价调整公式。
《24清单》更进一步明确了调整公式。
发包人材料变更为承包人采购(需承包人同意,调整综合单价公式)。 6#发包人提供材料
94 3.7.1 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的要求,并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24清单》与《13清单》要求基本一致。 承包人采购材料责任(符合合同要求,自行采购保管) 7#承包人提供材料
95 3.7.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在订购材料前将其提供的主要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供货人、品种、型号规格、实物样品(如需要)等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在获得发包人确认后可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4清单》与《13清单》要求基本一致。 材料确认流程(提交证明文件,发包人审批后采购) 7#承包人提供材料
96 3.7.3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未安装或已安装至合同工程的材料进行检测,若经检测相关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承包人应承担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引起的损失及修复工程的费用,受影响的工期不予延长。若经检测相关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损失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计算。 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色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4清单》与《13清单》要求基本一致。 材料检测责任(不合格承包人整改并担责,合格发包人担责) 7#承包人提供材料
97 3.7.4 发包人要求将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相关费用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材料费及其采购保管费等应予扣除,综合单价中所含的其他费用不做调整,扣除后的清单项目单价应为该清单项目的安装综合单价,合同总价中包含的扣除价款的增值税应予以扣减;2 发包人应按本标准第8.5节的相关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该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而需要承包人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规定了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时的处理流程,包括征得承包人同意、费用调整的具体规定,以及总承包服务费和增值税的支付。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材料供应变更规则(需承包人同意,扣除材料费+补偿总承包服务费) 7#承包人提供材料
98 3.8.1 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可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新增了建设工程计量计价活动可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规定,强调了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建筑信息模型数据格式(符合国家标准) 8#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99 3.8.2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规定使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进行工程计量及编制工程量清单。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时的依据和要求。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工程量清单编制建筑信息模型(必须招标人提供的、经设计单位完成的版本,现行计量标准) 8#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100 3.8.3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本标准第3.8.2条的规定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本标准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时的依据和要求。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建筑信息模型(基于招标清单+第5章规则) 8#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101 3.8.4 工程实施过程的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等计量与计价活动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或经发包人审批的承包人完成的建筑信息模型进行计量与计价。 无直接对应 《24清单》规定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与计价活动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时的依据和要求。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工程实施应用(依据审批模型进行计量计价) 8#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3.3.6 没约定物价波动的解决条款。
3.3.9条款,深化设计默认不调整合同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3.4.8 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需明确的因素。
3.5.4 投标漏报视为在原投标价中。
3.6.4 要求总承包服务费
3.6.2 增加了招标文件列甲供材料损耗率的要求。
3.8.2 BIM模型由招标人提供,设计单位完成。
3.2.2 总价合同覆盖工程量清单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