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 24清单条款 | 13清单条款 | 变化的条款和原因 | 要点 | 关键词 |
| 5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 116 | 5.1.1 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编制依据。 |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 《24清单》强调了建设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的编制和公布要求。 《13清单》主要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
有限价的,需公布限价及编制依据。 | 1#一般规定 |
| 117 | 5.1.2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5.1.4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 《24清单》简化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主体的描述,强调了编制能力。 《13清单》则详细列出了招标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的编制和复核能力。 |
适应了现行的改革。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国发〔2021〕7号文和住建部建办标〔2021〕26号文,全国范围内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业务。 | 1#一般规定 |
| 118 | 5.2.1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2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招标图纸、技术标准规范等)及其补遗、澄清或修改;3 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计量与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4 与招标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5 工程特点及交付标准、地勘水文资料、现场情况;6 合理施工工期及常规施工工艺、顺序;7 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工程造价数据及指数;8 其他相关资料。 |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 本规范;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 其他的相关资料。 | 《24清单》详细列出了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符合的要求,包括标准、招标文件、计价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工程特点、施工工期、价格信息等。 《13清单》主要列出了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复核的依据。 |
删除了定额。适应住建部发布的《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该方案提出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并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19 | 5.2.2 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工程实际情况、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的施工方案及工期数据合理确定计划工期,最高投标限价应基于合理计划工期内完成招标工程所需的费用进行编制,招标人可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同类工程的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等,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确定招标工程可接受的最高价格。 | 无直接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招标人确定计划工期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法的规定,强调了基于合理计划工期和费用的编制要求。《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 拟定合理工期,依据造价同类工程的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编制限价。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20 | 5.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承包人提供材料、发包人提供材料、材料暂估价、按项计价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价格可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按本标准第3.1.6条、第3.2.2条~第3.2.5条的规定,以及类似工程的价格信息、价格指数及市场造价资讯等确定。 |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 3.1.4 和 3.1.5 条的规定计价。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不同情况的综合单价及价格的确定方法,包括承包人提供材料、发包人提供材料、材料暂估价等,措施费取消不可竞争项目。 《13清单》主要强调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按特征描述计价,措施费为不可竞争项目。 |
综合单价确定方法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21 | 5.2.4 最高投标限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可按本标准第3.1.6条、第3.1.7条的规定确定,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其计价方法。 |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 24清单条款5.2.4专门针对最高投标限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进行了规定,并要求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计价方法。 13清单的5.2.3条款主要规定了综合单价应按清单项目特征计价。 24清单更注重明确计价方法,以便于审核和监督。 13清单则更侧重于项目特征。 |
24清单标准明确计价方法; 3.1.6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增值税; 3.1.7应附综合单价和按项包干的单价分析表。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22 | 5.2.5 措施项目清单的价格可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实施要求及常规的施工工艺措施、合同条款、本标准第3.1.6条和第3.2.6条规定及附录E 中的表E.3.2 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类似工程的措施价格信息及市场造价资讯等确定。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5.2.4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 3.1.2 和 3.1.4 条的规定计价。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价格的确定方法,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实施要求、施工工艺措施、合同条款等,特别强调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算应符合相关规定。 《13清单》主要强调了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规范计价。 |
措施费应有单价分析表。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23 | 5.2.6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应满足下列要求:1 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相关金额计价;2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相关金额计价;3 计日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内容和要求按本标准第3.2.10条的规定计价;4 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需要投标人提供服务的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类似工程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等分别确定各清单项目的服务费或费率并计价;5 若招标工程存在本标准第4.2.7条列项的其他项目,应按同期市场合理价格计算其费用,并说明构成合同价格的计价条件。 | 5.2.5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 《24清单》对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要求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的具体计价方法,以及存在其他项目时的处理方式。 《13清单》主要列出了其他项目费的计价方法。 |
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的具体计价方法。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24 | 5.2.7 增值税应按本标准第3.1.6条、第3.2.11条的规定计算。 |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 3.1.6条的规定计算。 | 《24清单》明确了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强调了应按本标准的相关条款计算。 《13清单》主要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算方法。 |
删除了规费。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25 | 5.2.8 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项目价格可依据招标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交付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并结合下列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进行编制:1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成本估算的价格;2 近期获得的类似工程市场竞争合理投标单价;3 近期确定的类似清单项目结算单价;4 近期签订的类似工程合同价格;5 通过市场询价获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等相关合理工程价格;6 近期人工、材料、施工机具使用的市场价格和相关价格指数或投标价格指数等。 | 无直接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项目价格的编制依据,包括多种工程价格信息和造价资讯。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
市场交易价格可以作为清单项目价格。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26 | 5.2.9 若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与本标准第5.2.8条的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存在差异的,应依据其建设时期、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交付标准等的差异影响,在合理调整价格后计算。 | 无直接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招标工程实际情况与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存在差异时的处理方式,强调了应依据建设时期、地点、规模、交付标准等进行合理调整。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
根据项目特点、市场交易价调整限价。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27 | 5.2.10 因招标文件的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等引起最高投标限价变化的,招标人应相应修正最高投标限价,并按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 | 无直接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因招标文件的补遗、答疑、异议澄清或修正等引起最高投标限价变化时的处理规定,强调了招标人应修正最高投标限价并重新公布。 《13清单》中没有直接对应的内容。 |
可根据异议澄清或修正等修正限价并重新公布。 | 2#最高投标限价编制 |
| 128 |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 《24清单》规定了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时的处理方式,强调了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13清单》主要规定了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 规定时间内投标人异议权(书面提出限价不合理) | 3#异议和修正 |
| 129 | 5.3.2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招标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或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的异议回复后,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仍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投标截止前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 《24清单》明确了招标人对投标人异议的答复要求,以及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时的处理方式。 《13清单》主要规定了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的书面投诉书的内容。 |
异议处理流程(招标人回复、截止时间前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 3#异议和修正 |
| 130 | 5.3.3 如最高投标限价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其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偏差较大的,招标人应作出说明并对其不合理内容进行修订。 |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
《24清单》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经复查后偏差较大时的处理方式,强调了招标人应作出说明并修订不合理内容。 《13清单》主要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复查的时限和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偏差不超±3%。 |
行政监督部门对偏差较大复查。 |
3#异议和修正 |
| 131 | 5.3.4 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修订及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公布。 |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4清单》明确了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修订及重新公布时的要求和程序。 《13清单》主要规定了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修改招标控制价时,投标截止时间的延长要求。 |
重新公布限价。 | 3#异议和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