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 24清单条款 | 13清单条款 | 变化的条款和原因 | 要点 | 关键词 | |
| 7 合同工程计量 | ||||||
| 156 | 7.1.1 合同工程应以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已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进行计量。工程数量应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8.1.1 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24清单强调了合同要求已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 13清单仅提到按照国家计量规范计算,24清单更强调合同的约束性。 |
1.已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 2.双方约定的计算规则。 |
1#一般规定 | |
| 157 | 7.1.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工程形象目标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按本标准第7.2节~第7.7节的规定进行工程计量。进度款计量可按本标准第9.4节的规定执行。 |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具体时间节点和依据的标准节。 13清单仅提到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24清单的规定更为具体和详细。 |
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工程形象目标节点或工程进度节点进行计量。 | 1#一般规定 | |
| 158 | 7.1.3 合同约定执行物价变化价格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约定的调价周期相对应的已完成工程进行分段计量。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增加了关于物价变化价格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规定,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涉及物价变化调整、合同约定、调价周期、分段计量。 | 1#一般规定 | |
| 159 | 7.1.4 承包人实施的下列工程及工作不应予计量:1 承包人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临时工程除外;2 承包人原因引起超出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3 承包人所完成、但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4 承包人拆除及迁离不符合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工程或工作:5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其他返工。 |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24清单详细列出了不应予计量的工程及工作情况。 13清单仅提到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24清单的规定更为全面。 |
不应计量的工程类型5种情况。 | 1#一般规定 | |
| 160 | 7.1.5 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工程的计量成果给发包人核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计量成果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核对结果的,可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成果已获得发包人认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交的该计量成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但不应作为相关工程已合格交付的依据。 | 8.2.2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24清单和13清单都规定了承包人提交计量成果和发包人核对的流程,但24清单增加了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核对结果视为认可的规定,以及不应作为已合格交付依据的说明。 13清单仅提到视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计量成果提交(书面形式)、核对时限、默认认可机制。 | 1#一般规定 | |
| 161 | 7.1.6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核对结果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复核结果存在偏差的意见和详细计算资料。承包人提交复核结果意见的,发包人收到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或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复查结果的,可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复核结果意见已获得发包人认可,可按本标准第7. 1.5条的规定执行。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对发包人核对的结果予以书面确认或提交复核意见的,可视为发包人核对的计量成果已获得承包人认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提交的核对计量成果可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 | 8.2.4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承包人对核对结果的确认或复核意见的提交,以及发包人对复核结果的确认或通知流程。 13清单仅提到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发包人复核后通知承包人的流程,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严谨。 |
复核程序(书面回复)、偏差意见、默认确认机制 | 1#一般规定 | |
| 162 | 7.1.7 发承包双方应在达成一致的相关工程计量成果上签署确认。发承包双方通过核对、复核、复查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增加了关于发承包双方在达成一致的计量成果上签署确认的规定,以及无法达成一致时的争议解决方式。 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计量成果签署、争议解决机制 | 1#一般规定 | |
| 163 | 7.1.8 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工程计量成果应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工程结算的依据,合同另有约定或发承包双方明确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及工程计量成果为粗略估算的除外。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签署确认的工程计量成果的用途和例外情况。 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签署确认+约定例外”的机制。约定例外:1.仅作为进度款支付;2.粗略估算。 | 1#一般规定 | |
| 164 | 7.2.1 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实际施工图纸及颁发和确认的变更指令,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重新计量,可作为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价格的依据。其中:工程变更应按本标准第7.4.2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并按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依据合同图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差异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不应重新计量及调整。2 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属于措施项目的模板等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其他措施项目,可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 8.2.1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包括依据施工图纸和变更指令重新计量,以及工程变更和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处理。 13清单仅提到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全面。 |
单价合同计量规则、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变更与价格关联(8.9节量幅度增减超过15%) | 2#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 |
| 165 | 7.2.2 总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不重新计量,合同价格不应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说明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工程变更可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2 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2.1条第1款的规定计量;3 工程变更应按本标准第7.4.3条的规定计量。 | 8.3.1 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总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包括不重新计量、暂定数量单价计价项目的计量以及工程变更的计量。 13清单仅提到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以及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 |
总价合同计量规则、暂定数量调整、变更独立处理 | 2#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 |
| 166 | 7.2.3 完成发包人要求的暂列金额项目中所含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可作为本标准第8.3节规定调整暂列金额价款的依据。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增加了关于暂列金额项目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规定,以及作为调整暂列金额价款的依据,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暂列金额项目计量、按7.2.1单价合同计量规则。 | 2#分部分项工程计量 | |
| 167 | 7.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下列规定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不应予计量调整:1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项的措施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执行;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3 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自变化,应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执行;4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8.2.2条、第8.2.3条的规定执行;5 暂列金额项目中所含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7.7.2条的规定执行。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不应予计量调整的情况,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标准,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措施项目不调整、例外情形(变更、清单缺陷、暂列金额) | 3#措施项目计量 | |
| 168 | 7.3.2 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含其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另外计算。 | 9.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 24清单规定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含其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另外计算。 13清单仅提到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招标方式和价格调整,未明确措施项目费用的计算方式,24清单的规定更为明确。 |
专业工程暂估价包含措施费 | 3#措施项目计量 | |
| 169 | 7.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3.2.6条第5款规定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的暂列金额按本标准第7.4节、第7.6节、第7.7节规定计量、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按本标准第7.7节规定计量外,暂列金额的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中,不应另外计量调整。 |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暂列金额的措施项目费的计量和调整情况。 13清单仅提到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未详细说明措施项目费的计量和调整,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 |
暂列金额措施费不另计、例外情形(变更、新增工程、索赔) 回应7.3.1条款 |
3#措施项目计量 | |
| 170 | 7.4.1 工程变更引起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 |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 24清单规定工程变更引起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的计算方法。 13清单详细规定了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包括适用项目单价的调整等。 13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 |
计量规则:1.合同约定;2.国家及行业标准适用 | 4#工程变更计量 | |
| 171 | 7.4.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与已纠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进行比较,确定增减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 24清单规定了单价合同的工程变更的计算方法,包括重新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与已纠正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进行比较。 13清单仅提到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 |
单价合同工程变更计量(计算确定增减变更) | 4#工程变更计量 | |
| 172 | 7.4.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应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进行比较,差异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即为工程变更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4.1条的规定计算变更项目及其工程量。 |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24清单规定了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的计算方法,包括按发包人颁发或确认的变更指令及实际施工图纸与合同图纸进行比较。 13清单仅提到由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 |
总价合同不因招标清单的工程量缺陷调整,图纸有但是清单没有也不存在调整。 例外是发包方批准变更指令导致实际施工图纸与原合同图纸的差异,差异部分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即被定义为变更项目。 |
4#工程变更计量 | |
| 173 | 7.4.4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而需要增加投入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工程变更引起合同工期变化的,应依据发包人批准的工期延长或缩短的时间按本标准第8.9.4条的规定计算调整,作为本标准第8.9节规定计算变更工程价格的依据。 |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的计算方法,包括增加投入的施工管理人员、临时设施及其他施工措施工程量的计算,以及工期变化的调整计算。 13清单仅提到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流程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全面。 |
与上述的条款关联,出现变更项目时候,按发包方批准的实施方案计算措施和工期变化费用。 | 4#工程变更计量 | |
| 174 | 7.5.1 如承包人认为有关项目或工作不宜按本标准第7.2节~第7.4节的规定进行计量而采用本标准第8.6节计日工的规定进行计量的,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批复。如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应视为承包人放弃按计日工方式进行计量的需求;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批复的,应视为同意承包人按照计日工方式进行计量。 | 9.9.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 24清单规定了承包人提出计日工计量的需求和发包人的批复流程,以及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或批复的后果。 13清单仅提到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 |
计日工申请程序、默认同意机制 | 5#计日工计量 | |
| 175 | 7.5.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工程项目及零星工作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1 不能依据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计量规则进行计量的增加工程或替代工程;2 按发包人要求增加的短工期、零星、有限工程范围、少量工程数量的工程项目;3 极端变化的工作条件引起的非正常操作;4 进行紧急工程引起其他工程损坏的修复;5 按发包人要求打开已隐蔽的工程,但相关工程通过检测证明符合合同要求的;6 修复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周边受影响工程的费用;7 因发包人暂缓(停)工程引起工程延期而必须更换材料的费用;8 合同范围外发包人特殊要求的清扫和清场工作;9 合同范围外发包人要求的测试运行;10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修复和恢复被损坏的微小工程(大规模的损坏恢复应按工程变更规定计量与计价)。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详细列出了可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的工程项目及零星工作情况,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计日工适用情形(不能计量、零星工程、紧急修复、隐蔽工程打开...等10种情况) | 5#计日工计量 | |
| 176 | 7.5.3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每一天,承包人应将每天发生计日工内容的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给发包人核实: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规格、品牌和数量;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机具型号、数量和耗用台班;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 9.9.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赁证。 | 24清单和13清单都规定了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每天应提交的报表和凭证,但24清单中“施工机具型号、数量和耗用台班”与13清单中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表述略有不同,24清单使用“施工机具”。 13清单使用“施工设备”,对设备类型的不同分类或描述方式。 |
计日工日报表要求(人工、材料、机具明细......) | 5#计日工计量 | |
| 177 | 7.5.4 任何一项非当天完成的计日工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每天计日工记录的汇总。 | 9.9.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 24清单规定非当天完成的计日工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计日工签证报告。 13清单规定承包人应在工作结束后的24小时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且发包人有2天时间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 13清单对发包人的确认时间和后果有更明确的规定。 |
非当日持续进行的计日工每天签证汇总报告 | 5#计日工计量 | |
| 178 | 7.5.5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报表后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核实结果,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如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供核实结果或复核结果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报表或计日工签证报告中的内容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 9.9.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 24清单提到发包人在收到报表和计日工签证报告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和复核,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供结果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内容。13清单中仅提到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时间为2天,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24清单对核实和复核的流程和时间做了更一般性的规定。 | 计日工核实时限、默认认可机制 | 5#计日工计量 | |
| 179 | 7.5.6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共同确认的内容签署相关的计日工确认结果,作为本标准第8.6节规定计算相关计日工价格的依据。 | 9.9.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 9.3 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 24清单强调发承包双方应签署共同确认的计日工确认结果,作为计算计日工价格的依据。 13清单则详细说明了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发包人如何根据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工程数量并计算应付价款,以及如何商定计日工单价。 13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具体。 |
计日工确认签署、计价依据 | 5#计日工计量 | |
| 180 | 7.6.1 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的返工,或引起承包人已采购及已加工的材料报损或报废的,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返工确认要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相关返工确认要求的,应视为相关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责任事件未造成工程返工或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的报损或报废,返工工程量不应计量,相关的费用不应补偿。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增加了关于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返工的确认要求和时间限制,以及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确认要求的后果,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1.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如设计错误、指令不当等)导致承包人需要返工; 2.返工确认程序、逾期视为不计量; 3.防止承包人“事后补索赔”,同时明确返工责任归属。 |
6#返工工程计量 | 发包人的矛 |
| 181 | 7.6.2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参与承包人完成的返工工程的确认,如发包人未按约定参与返工工程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可与监理人共同完成相关的确认,其确认结果应视为已获得发包人认可。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规定了发包人参与返工工程确认的义务,以及未参与确认时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确认的效力。 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发包人未参与返工确认(约定)的默认机制 | 6#返工工程计量 | |
| 182 | 7.6.3 发承包双方应在完成确认后签署相关的返工确认单。返工确认单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返工工程的工程量可以按相关的施工图纸或工程变更指令计量的,应在返工确认单中明确用于计算返工工程的施工图纸或变更指令;2 返工工程的工程量不能按相关的施工图纸或工程变更指令计量的,发承包双方应在返工确认单中确定返工的项目及其工程量;3 报损或报废的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发承包双方应在返工确认单中确定其材料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单价或总价及处理方式。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返工确认单的内容和要求。 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返工确认单内容(图纸关联、工程量确定、材料报损) | 6#返工工程计量 | |
| 183 | 7.6.4 发生返工工程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明确发承包双方责任,返工引起的相关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属于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原因的,返工确认单内的返工工程项目及其工程量、报损或报废的已采购及已加工材料及其数量,应为相关返工工程的计量工程量,并作为本标准第8章合同价款调整规定计算返工工程价格的依据;属于承包人责任原因的,返工工程相关工程量不应计量。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返工工程的责任方和费用承担,以及返工工程量的计量和价格计算依据。 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1.责任划分和计量规则的双重约束 2.返工责任划分确定费用承担方。 |
6#返工工程计量 | |
| 184 | 7.6.5 返工工程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变化的,可按本标准第8.9.4条的规定计算措施项目费用。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规定了返工工程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用的计算方法。 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返工引起的工期变化提供费用补偿机制,措施费关联,第7.6.4条明确了返工责任的划分,第8.9.4条是具体计算方法,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 = 延长(缩短)工期 × 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 / 合同工期。 | 6#返工工程计量 | |
| 185 | 7.7.1 承包人完成的新增工程可按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计算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作为本标准第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 | 8.3.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 24清单规定了新增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和价款计算依据。 13清单仅提到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报告。 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 |
新增工程分部分项计量、参照单价合同规则 | 7#新增工程 | |
| 186 | 7.7.2 承包人为实施新增工程所发生的措施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量,作为本标准第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增加了关于承包人为实施新增工程所发生的措施项目的计量和价款计算依据的规定,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新增工程措施项目计量、参照变更规则 | 7#新增工程 | |
| 措施费关联公式,所以工程的责任归属非常重要,索赔措施费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