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 24清单条款 | 13清单条款 | 变化的条款和原因 | 要点 | 关键词 | |
| 9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 ||||||
| 271 | 9.1.1 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期中价款支付方式,按规定程序办理每月或每阶段应支付价款的申请、核对及支付。 |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
24清单通过专章"合同价款期中支付"整合了支付管理这些要求,形成了更完整的工程进度支付管理体系。 13清单没有期中支付条款,则侧重于进度款支付周期与计量周期的一致性,两者都涉及进度款支付,但侧重点和表述方式有所不同。 |
期中价款支付方式、程序要求 | 1#一般规定 | |
| 272 | 9.1.2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前的合理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交期中价款支付申请供发包人核对,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月支付的付款核定日可为每月最后一天。 | 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
24清单的9.1.2条款规定承包人提交期中支付申请的时间要求,强调合理时间和未约定时的默认时间; 13清单的10.3.8条款则规定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具体时间和申请内容,两者都涉及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的时间。 24清单更强调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之前合理时间,13清单更具体地规定了7天提交时间和申请内容。 |
支付申请提交时间、书面形式要求 | 1#一般规定 | |
| 273 | 9.1.3 若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总承包服务的,承包人应协调相关专业分包人书面提交专业分包工程期中价款支付申请,提交时间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可由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商定,可与承包人的期中价款支付申请同时提交发包人核对。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2024版条款明确了总承包服务中分包款项支付的管理流程; 13清单中无对应条款。 |
总承包服务协调、专业分包支付申请提交 | 1#一般规定 | |
| 274 | 9.1.4 专业分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申请期中价款支付时未发生承包人期中价款支付的,承包人应依据本标准第9.1.3条的规定对专业分包人期中价款支付申请履行管理协调责任。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1.4条款是针对承包人自身未申请支付,仍需确保分包人款项申请的流程责任。 13清单无对应条款。 |
承包人管理协调责任、专业分包支付管理 | 1#一般规定 | |
| 275 | 9.1.5 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9.4节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或之前共同确认现场已累计完成的进度。若承包人承担总承包服务的,承包人应在相关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核定日或之前配合发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工程的累计完成进度进行现场确认。 | 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 24清单的9.1.5条款强调发承包双方确认现场累计完成进度的要求,包括配合发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进行现场确认; 13清单则规定了发包人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核实和出具支付证书的时间要求,两者都涉及进度确认,24清单更侧重于现场进度的确认和承担总承包服务配合,13清单更侧重于支付申请的核实和证书出具。 |
进度确认、总承包配合专业分包进度确认 | 1#一般规定 | |
| 276 | 9.1.6 除了按本标准第9.2节规定完成的预付款支付及其扣回、按本标准第9.3节规定完成的安全生 产措施费的支付,以及本标准第9.4节规定外另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确定应予支付的各期进度 款的金额:当期应付进度款=[累计已完成工程总值(包括已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价款)×支付比例一累计预付款扣回(包括当期扣回价款)一前期累计已支付进度款]- 发包人累计扣除的款项(不含预付款扣回) | 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24清单的9.1.6条款通过公式化表述细化了进度款支付规则,考虑了累计完成工程总值、支付比例、预付款扣回、前期已支付进度款及发包人累计扣除款项等因素; 13清单主要通过分散条款体现类似原则(如预付款扣回、支付比例),但未整合为统一公式,两者在表达方式和侧重点上有所不同。 |
进度款计算公式(累计完成总值×支付比例-预付款扣回-已支付) | 1#一般规定 | |
| 277 | 9.1.7 已完工程总值的支付额度、预付款的扣回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未约定工程总值支付比例的,支付比例不宜低于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80%,预付款的扣回应符合本标准第9.2.6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应符合本标准第9.3.2条的规定。 | 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 24清单新增了“80%最低支付比例”的强制性要求,同时提及了预付款扣回和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款的要求; 13清单仅规定了支付比例的范围。 |
支付比例下限(≥80%)、预付款扣回方式 | 1#一般规定 | |
| 278 | 9.1.8 前期累计已支付进度款应按上一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所列明的累计应付进度款计算,不应考虑发包人实际支付进度款的金额与进度款支付证书所列应付金额的差异。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1.8条款明确了前期累计已支付进度款的计算依据,即上一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所列明的累计应付进度款,且不考虑实际支付与证书应付金额的差异; 13清单无对应条款。 24清单规定旨在确保进度款计算的客观性,避免因发包人实际支付延迟、不足或超额等操作性问题导致进度款核算混乱。 |
累计已支付进度款计算规则(按支付证书列明金额) | 1#一般规定 | |
| 279 | 9.1.9 发承包双方在各期应付工程价款中应包括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需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工程价款支付证书中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若合同未约定的可按发承包双方商定的比例或按当期累计完成分部分项工程价款占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款的比例,计算并单独列出当期应支付的建筑工人工资价款,承包人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1.9条款明确了各期应付工程价款中应包括建筑工人工资的要求,以及工资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13清单中无直接对应条款。 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拖欠工人工资,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
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要求(单独列明、专款专用) | 1#一般规定 | |
| 280 | 9.1.10 发包人在发出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前,应将拟发出的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正意见:1 如对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没有异议,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确认;2 如对当期进度款支付证书存有异议,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的复核报告,并说明有权获得应予支付的缺漏项目及其价款、累计完成工程总值计算存在的价款差异、当期应付进度款中存在的计算错误等,并在约定时间内与发包人进行核对。 | 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 24清单条款指出承包人异议时需书面说明争议点,并允许在下一期进度款中调整错漏; 13清单条款仅规定了发包人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核实和出具支付证书的时间要求,未提及承包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和修正机制。 |
支付证书确认流程、异议处理(书面复核) | 1#一般规定 | |
| 281 | 9.1.11 发包人应在与承包人完成进度款支付证书的确认或核对修正后,在合同约定最迟付款日或之前,将进度款支付证书内载明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 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 24清单的9.1.11条款强调了发包人需在完成支付证书确认或修正后,在约定最迟付款日之前支付进度款; 13清单的10.3.10条款则规定了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后的支付时间,未明确强调完成确认或修正后的支付要求。 |
进度款支付时限(最迟付款日) | 1#一般规定 | |
| 282 | 9.1.12 如进度款支付中存在遗漏、重复或错误,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9.1.6条规定的核算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的方式,在下一期的进度款支付中支付或扣除。 | 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 24清单的9.1.12条款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并规定了修正的具体方式和时间; 13清单的10.3.13条款也提及了修正申请,指出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2024清单错误调整延迟到“下一期”进度款处理; 2013清单要求在“本次”进度款中直接修正(即当期处理) |
支付错误修正规则(下期调整) | 1#一般规定 | |
| 283 | 9.1.13 发包人应按相关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款核对,在确定其进度款支付证书后,将其进度款支付证书送达承包人并抄送相关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或之前将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中载明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日或之前将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中载明的当期应付进度款支付给相关专业分包人。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1.13条款详细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的核对、支付证书送达及支付时间等要求;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要求。 |
专业分包支付流程(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承包人支付分包人) | 1#一般规定 | |
| 284 | 9.1.14 如承包人未按本标准第9.1.2条的规定提交期中价款支付申请给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交的期中价款支付申请未计算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已完合同调整价款,发包人可暂按累计已完的工程价款及合同调整价款暂付期中价款,但暂付价款仅作为期中价款的支付,不应作为工程结算及已完工程的依据,承包人不应就此暂付价款与工程结算之间存在的差异而向发包人提出相关的工程索赔。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1.14条款规定了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期中价款支付申请或未计算合同调整价款时,发包人可暂付期中价款,且明确暂付价款不作为工程结算及已完工程的依据; 13清单中未提及此情况下的暂付价款及后续处理方式。 |
未提交支付申请后果(发包人暂付、不作为结算依据) | 1#一般规定 | |
| 285 | 9.2.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且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可用于为履行合同而预先采购材料、租赁或采购相关施工机具、搭设现场临时设施、组织施工人员进场等工程施工前发生的必要费用。 |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 24清单的9.2.1条款明确发包人不应收取预付款利息,且详细列举了预付款的专有用途; 13清单的10.1.1条款则未提及利息问题。 |
预付款用途(材料采购、临时设施等)、无利息 | 2#预付款 | |
| 286 | 9.2.2 合同工程的预付款金额可依据合同约定按合同价款及预付款支付比例计算确定。预付款支付比例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有关部门的规定,预付款计算依据的合同价款应扣除合同总价所包含的暂列金额、计日工价款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 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 24清单的9.2.2条款规定了预付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强调了扣除暂列金额、计日工价款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24清单细化了预付款计算基数的扣除范围。 |
预付款金额计算基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计日工价款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等) | 2#预付款 | |
| 287 | 9.2.3 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的预付款,可按已获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合同清单的合同价款等,分解形成符合本标准第9.2.2条规定的相应年度计划中应完成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并按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比例逐年预付。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2.3条款针对跨年度重大工程的预付款分解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跨年度重大工程预付款的分解方式。 |
跨年度预付款分解规则(按年度计划合同价款) | 2#预付款 | |
| 288 | 9.2.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预付款支付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并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预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本标准第8.11.9条第6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24清单的9.2.4条款明确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时间要求,以及发包人未按时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的权利和索赔依据; 13清单的10.1.3条款则规定了发包人未按时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及发包人需承担的责任,但未提及索赔依据。 |
预付款申请与支付时限、逾期可暂停施工 | 2#预付款 | |
| 289 | 9.2.5 如合同约定承包人需提供预付款保函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保证金应与预付款金额一致。 | 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 24清单条款明确了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条件; 13清单条款则规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条件,包括提供预付款等额保函。 两者内容基本一致。 |
预付款保函要求(金额等同预付款) | 2#预付款 | |
| 290 | 9.2.6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扣回,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选择当累计完成工程总值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选择分次扣回方式的,预付款可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施工过程结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回的预付款应在合同终止结算时全部扣回。 | 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
24清单的9.2.6条款详细规定了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和条件,包括一次扣回和分次扣回的选择; 13清单的10.1.4条款则仅规定了预付款从进度款中扣回直至达到合同约定金额为止。 24清单提供了两种扣回方式及合同解约后的处理。 |
预付款扣回规则(分次或一次扣回、合同终止全扣) | 2#预付款 | |
| 291 | 9.3.1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 24清单的条款强调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内容和使用范围需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和标准的规定; 13清单的条款则指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以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4清单更强调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的双重依据。 |
安全生产措施费范围(符合合同及行业规定) | 3#安全生产措施费 | |
| 292 | 9.3.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 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24清单的9.3.2条款明确了跨年度重大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方式,且规定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扣回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13清单的10.2.2条款仅规定了预付比例和与进度款同期支付的要求。 24清单指出跨年度工程及进度款计算时不应扣回问题。 |
安全生产措施费预付比例(≥50%)、同期支付,不应扣回。 | 3#安全生产措施费 | |
| 293 | 9.3.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催告后的约定时间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 24清单的9.3.3条款规定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时,承包人可催告支付,逾期未支付可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3清单的10.2.3条款则强调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时,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两者在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上有所不同。 |
未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后果(承包人可暂停施工) | 3#安全生产措施费 | |
| 294 | 9.3.4 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 24清单的9.3.4条款与13清单的10.2.4条款内容基本一致,均要求承包人对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单独列项备查,且规定了逾期未改正的后果, 但24清单增加了“可责令其暂停施工”的表述。 |
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款专用、挪用后果(整改或停工) | 3#安全生产措施费 | |
| 295 | 9.4.1 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节点、程序和方法,在每个计量周期进行已完工程进度款计量与支付,计量周期应与支付周期一致。合同中进度款计量周期约定不明的,可以月为单位分期计量与支付。 |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 24清单的条款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节点进行进度款计量与支付,且计量周期应与支付周期一致,同时指出合同中未明确计量周期时可按月计量与支付; 13清单的条款仅规定了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24清单新增了“合同约定不明时以月为默认周期”。 |
进度款计量周期(与支付周期一致) | 4#进度款 | |
| 296 | 9.4.2 单价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可按合同约定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计算规则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量确定累计完成的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合同单价发生调整的,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调整单价)计算累计进度价款。采用以项总价计价方式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按本标准第9.4.3条的规定计算。 | 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人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
24清单的9.4.2条款规定了单价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的计算方法,强调了按国家及行业标准重新计量并乘以合同单价计算累计进度价款; 24清单和13清单的核心逻辑一致,24清单整合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
单价合同分部分项计量规则(重新计量×合同单价) | 4#进度款 | |
| 297 | 9.4.3 总价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可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清单项目累计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清单中相应的清单项目的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相应清单项目合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累计进度价款。采用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可按本标准第9.4.2条的规定计算。 | 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人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 24清单的9.4.3条款针对总价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进度款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 24清单新增了“暂定数量单价计价”项目的处理指引,增强了可操作性。 |
总价合同分部分项计量规则(按完成比例×合价) | 4#进度款 | |
| 298 | 9.4.4 措施项目清单的进度款可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支付分解方式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进度款,约定不明的可按累计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自清单合价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总价的比例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方式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附录E.3的表E.3.3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累计完成的安全生产措施进度款可按本标准第9.3节的规定计算。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4.4条款明确了措施项目清单进度款的计算方式,包括支付分解方式及未约定时的计算比例,同时提及了安全生产措施进度款的计算依据;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措施项目清单进度款的计算方式。 |
措施项目进度款计算(分拆表或分部分项比例法) | 4#进度款 | |
| 299 | 9.4.5 其他项目清单的累计进度款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服务事项的计价方式计算。以总价计价的,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进度款占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的比例乘以其相应的服务费总价计算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以费率计价的,应按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进度款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提供材料及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方法计算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2 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应按至当期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工程项目累计完成的进度款计算。3 计日工、暂列金额(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等)应按至当期累计完成的进度款进行计算。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4.5条款详细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累计进度款的计算方法,包括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计日工和暂列金额等;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其他项目清单累计进度款的具体计算方法。 |
其他项目进度款规则(总承包服务费按比例、计日工和暂列金额按累计完成) | 4#进度款 | |
| 300 | 9.4.6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按本标准第8章规定计算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应列入当期累计完成的进度款中。 |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金额,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人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
24清单和13清单两者均明确要求调整金额必须列入进度款,而不再依赖双方另行约定。 | 合同调整价款计入进度款 | 4#进度款 | |
| 301 | 9.4.7 进度款的增值税应依据本标准第3.2.11条的规定,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增值税率计算。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4.7条款规定了进度款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进度款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
进度款增值税计算规则(按现行税率) | 4#进度款 | |
| 302 | 9.4.8 当期应付进度款可按本标准第9.1.6条的规定计算,当期累计已完成工程总值可按本标准第9.4.2条~第9.4.7条合计金额计算。 | 10.3.8 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
24清单和13清单的基本逻辑一致。 | 当期应付进度款计算(累计完成总值-扣减项) | 4#进度款 | |
| 303 | 9.4.9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及付款核定日或之前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说明本期认为应得到的价款,包括建筑工人工资的申请金额和专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进度款,并附上计算依据。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累计完成工程总值: 1) 累计完成合同清单的价款; 2) 累计发生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价款(包括单价合同的重新计量调整价款、总价合同的暂定数量 调整价款); 3) 累计发生暂列金额价款(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 4) 累计发生暂估价调整价款(包括材料暂估价、承包人实施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5) 累计发生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 6) 累计发生计日工价款; 7) 累计发生物价变化调整价款; 8) 累计发生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价款; 9) 累计发生工程变更价款; 10 )累计发生新增工程价款; 11 )累计发生工程索赔价款。 2 累计已扣回预付款(包括当期扣回价款)。 3 累计应付进度款。 4 前期累计支付进度款。 5 发包人应扣除的价款。 6 本期应付进度款。 |
10.3.8 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
24清单的9.4.9条款规定了承包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时间、内容及附带计算依据的要求; 13清单与24清单均要求承包人定期提交进度款申请,列明累计完成价款、已支付价款、本期应付及扣减款项。包含对预付款扣回、变更调整价款等内容的核算。 24清单将“累计完成工程总值”细分为11项,明确包含工程量缺陷调整、暂估价调整等更具体的调整类别。特别强调需包含建筑工人工资和专业分包人的进度款。 |
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累计完成总值、扣回预付款、应付款项等) | 4#进度款 | |
| 304 | 9.4.10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进度计量核实的,核实前应适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核实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发承包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应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核实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进度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 8.2.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 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 24清单的9.4.10条款明确了发包人进行现场进度计量核实时的通知、参与及确认要求,以及承包人未能参与时的2种处理方式; 24清单条款继承了2013版的核心规则,核心逻辑(如通知时限、单方缺席的默认效力)保持一致。 |
现场进度核实规则(双方签字确认、单方无效,默认规则和无效规则) | 4#进度款 | |
| 305 | 9.4.1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对,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依时支付进度款。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与计价结果存有争议,发包人应按无争议部分的清单项目计量与计价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并支付进度款。 | 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
24清单的9.4.11条款明确了发包人在收到进度款支付申请后应在合理时间内核对并支付进度款,且规定了对有争议部分的处理方式; 13清单未提及争议部分的处理。 2013清单将相关内容分散在多个条款(如10.3.9、10.3.10),2024清单则集中规定,逻辑更清晰。 |
进度款核对与支付时限(争议部分暂付无争议部分) | 4#进度款 | |
| 306 | 9.4.1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或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 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 24清单条款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可按标准第8.11.9条索赔;13清单条款则规定了发包人未按规范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可催告支付并获得延迟支付利息,逾期未支付可暂停施工,发包人需承担增加的费用、延误的工期及违约责任。 24清单更侧重索赔程序,明确赋予承包人直接索赔权,而13清单侧重于停工权; |
发包人逾期支付后果(承包人可索赔) | 4#进度款 | 矛 |
| 307 | 9.4.13 承包人完成履行合同义务的每个计量周期的工程量及价款经发包人核对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计量周期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并在汇总表上签署确认。 |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历次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 24清单的9.4.13条款明确了承包人完成每个计量周期的工程量及价款经发包人核对无误后,双方应对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并签署确认; 13清单明确汇总结果用于“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24清单新增中期计量结果的确认流程。 |
计量周期汇总签署确认 | 4#进度款 | 盾 |
| 308 | 9.4.14 合同约定或发承包双方商定已完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款采用粗略计量的,应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相应的文件中明确说明其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使用,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9.4.14条款规定了合同约定或双方商定采用粗略计量时,应明确说明其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13清单中未提及此内容。 24清单明确规范了“粗略计量”的使用场景和法律效力,新增“必须在文件中书面声明”的强制要求,强化了程序规范性,避免争议。 |
粗略计量说明(不作为结算依据) | 4#进度款 | 盾 |
| 1.粗略计量说明(不作为结算依据),新增“必须在文件中书面声明”的强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