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 24清单条款 | 13清单条款 | 变化的条款和原因 | 要点 | 关键词 | |
| 10 工程结算与支付 | ||||||
| 309 | 10.1.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计价方式办理工程结算。 |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24清单将过程结算与竣工结算衔接,删除13清单的“竣工”。 | 结算时限与计价方式 | 1#一般规定 | |
| 310 | 10.1.2 工程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结算编制或核对的,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结算文件质量有异议且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 11.1.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
《24清单》明确将争议处理权回归合同约定,减少了行政干预。其他与13清单一致。 | 结算编制与核对责任(承包人/发包人委托咨询人) | 1#一般规定 | |
| 311 | 10.1.3 合同约定执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程序和方法,进行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与支付。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施工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强调按合同约定的节点、程序和方法进行计量与支付。 13版清单并未明确提出“施工过程结算”概念。 |
施工过程结算要求(节点、程序) | 1#一般规定 | |
| 312 | 10.1.4 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24清单》更强调了竣工验收合格作为结算启动条件。 | 整体竣工结算程序 | 1#一般规定 | |
| 313 | 10.1.5 合同约定分期竣工验收的工程,每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已竣工验收工程的竣工结算,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并按本标准第10.5节的规定办理工程保修与结清。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分期竣工验收工程的结算和保修期计算要求。 | 分期竣工验收结算规则、保修期计算 | 1#一般规定 | |
| 314 | 10.1.6 发承包双方在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应在合同约定的节点及相关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合同价款调整的申报及核对。 | 无对应 | 《24清单》强调了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过程中合同约定。 | 结算期内合同价款调整申报 | 1#一般规定 | |
| 315 | 10.1.7 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发出的催告通知后仍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或未做出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按照本标准第10.2.1条及第10.3.1条的规定编制相关的施工过程结算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及相关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发包人编制的结算的复核及确认。 |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
《24清单》明确了承包人未提交结算文件时发包人的处理方式及承包人的复核确认要求。 24清单涵盖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时间按合同约定。13清单仅针对竣工结算,明确为14天。 |
承包人未提交结算后果(发包人编制、默认认可) | 1#一般规定 | |
| 316 | 10.1.8 承包人可同时或分开提交合同范围工程与新增工程(如有)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在约定的结算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工程的结算核对及价款支付,不应以承包人未提交新增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和(或)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或未与承包人达成新增工程结算价款一致意见为由,拖延办理合同范围工程的施工过程结算和(或)工程竣工结算及其相关的结算价款支付。 | 无对应 | 《24清单》明确禁止以新增工程争议为由拖延合同工程结算。 13清单未明确区分合同工程与新增工程的结算关系。 |
新增工程结算独立性(不影响原合同结算) | 1#一般规定 | |
| 317 | 10.1.9 若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存有异议,且双方经过核对、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 《24清单》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异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3清单》提到的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争议。 24清单更适合现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
结算争议解决机制(协商不成按争议章节处理) | 1#一般规定 | |
| 318 | 10.2.1 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应满足下列依据的要求: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文件);2 本标准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3 合同图纸、实际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勘察与设计资料;4 合同规范、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补充的技术规范;5 工程投标文件、招标文件;6 经批准或确认的工程变更、计日工、工程索赔等资料;7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量及其价款;8 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调整价款;9 其他相关依据及资料。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施工过程结算编制的具体依据要求。 24清单通过专章对过程结算进行更系统化的规定,新增合同文件作为首要依据,强化了过程结算与合同执行的关联性。 |
施工过程结算编制依据(合同文件、变更资料等) | 2#施工过程结算 | |
| 319 | 10.2.2 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将按本标准第8章计算且已确认的合同调整价款列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并同期支付。 | 无对应 | 《24清单》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中合同调整价款的处理方式。 | 合同调整价款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 | 2#施工过程结算 | 盾 |
| 320 | 10.2.3 除本标准第10.2.7条规定外,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对其重新计量、计价。本标准第10.2.7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可按本标准第10.3.3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 无对应 | 《24清单》明确了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除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外),在竣工结算时直接作为结算依据,不再重新审核计量和计价。 | 施工过程结算不重计量、措施费和总承包服务费例外 | 2#施工过程结算 | |
| 321 | 10.2.4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约定,不应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80%。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比例的硬性要求。 13清单未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最低支付比例 |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80%) | 2#施工过程结算 | |
| 322 | 10.2.5 措施项目费用可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支付分解方式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约定不明的,可按施工过程结算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价占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总价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措施项目费用总价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 无对应 | 《24清单》明确了措施项目费用的计算方式,施工过程结算中,若发承包双方未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分解方式,则允许采用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占比法计算。最终竣工结算时仍需按合同重新核定措施费。 | 措施项目费按比例拆分计算 | 2#施工过程结算 | |
| 323 | 10.2.6 施工过程结算时,可按发承包人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已完成的价款占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的比例乘以其按本标准第8.5节规定调整后的服务费总价计算各专业分包工程累计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的总承包服务费;发包人提供材料及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方法计算累计完成的总承包服务费。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用其累计完成价款占合同价的比例,乘以调整后的服务费总价。并强调总承包服务费需在竣工时重新核定。 | 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分包进度计算 | 2#施工过程结算 | |
| 324 | 10.2.7 按本标准第10.2.5条规定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本标准第10.2.6条规定计算的总承包服务费仅用于计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依据。在合同工程整体竣工后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重新计算确定,并按计算确认的结果相应调增或调减。 | 无对应 | 《24清单》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中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的使用范围及竣工结算时的处理方式。 | 施工过程结算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仅用于支付(竣工结算重新核定) | 2#施工过程结算 | 盾 |
| 325 | 10.2.8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承包人未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按要求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并提请承包人确认。承包人确认无异议或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明确答复的,应视为发包人编制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可作为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提交的具体要求,包括承包人未提交文件时发包人的处理方式及确认流程。 13清单没有相应条款。 |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提交与默认认可机制 | 2#施工过程结算 | 盾 |
| 326 | 10.2.9 承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施工过程结算项目的相关质量合格证明等验收资料。但施工过程验收不代替竣工验收,不能免除或减轻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的整改义务,施工过程结算也不应影响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 | 无对应 | 《24清单》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提交时需附带的资料及施工过程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关系。 | 施工过程结算不替代竣工验收、质量责任保留 | 2#施工过程结算 | |
| 327 | 10.2.10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确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 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1)累计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金额;2)累计已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的金额;3)累计已完成的其他项目费的金额(包括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的暂列金额);4)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调整的金额;5)累计应计算的增值税。2 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3 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1)本期应扣回的预付款;2)本期应扣回的已支付进度款;3)本期发包人应扣减的金额。4 本期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含暂列金额)、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增值税的累计金额,需逐项列明。 |
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内容(累计完成金额、扣减项) | 2#施工过程结算 | |
| 328 | 10.2.11 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的核实、签发、支付可按本标准第10.3.16条的规定执行。 | 无对应 | 《24清单》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的核实、签发和支付流程的执行标准。 | 施工过程结算款核实与支付规则(参照竣工结算流程) | 2#施工过程结算 | |
| 329 | 10.2.1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时承包人的权利和索赔依据。 | 发包人逾期支付后果(承包人可索赔)催告权/索赔权 | 2#施工过程结算 | |
| 330 | 10.3.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本标准第10.2.1条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确认的全部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在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核对,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
《24清单》强调了竣工结算的编制和核对需依据合同约定、标准规定及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 《13清单》仅提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要求。 24清单强调三点“依据、时限、流程” |
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合同文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 3#竣工结算 | |
| 331 | 10.3.2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项目列项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其顺序编制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1 合同清单总价;2 工程量清单缺陷调整价款;3 暂列金额调整价款(用于本标准第2.0.13条规定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4 暂估价调整价款:1) 材料暂估价调整价款;2) 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价款(适用于总承包合同);5 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适用于总承包合同);6 计日工调整价款;7 物价变化调整价款;8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价款;9 工程变更增减价款;10 新增工程价款;11 工程索赔价款;12 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违约金;13 其他价款(如有)。 | 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
《24清单》新增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项目13项列项的具体内容和顺序要求。 2024清单对2013清单内容的细化与完善,核心框架一致,但调整了部分表述并强化了过程结算与最终结算的衔接。 |
竣工结算13项价款列项顺序(合同总价、调整价款等) | 3#竣工结算 | |
| 332 | 10.3.3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重新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7.3节、第8章的规定计算完成工程所含的全部措施项目费用,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调整费用。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2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8.5节的规定计算完成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总承包服务费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 无对应 | 《24清单》明确了竣工结算时对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的重新计算要求及依据。 | 竣工结算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重新核定(施工过程结算无效) | 3#竣工结算 | |
| 333 | 10.3.4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质量合格验收证明等资料,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 无对应 | 《24清单》明确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基础和补充资料要求。承包人需主动补充质量验收证明等关键资料。 | 竣工结算文件补充质量证明资料 | 3#竣工结算 | |
| 334 | 10.3.5 承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按要求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提请承包人确认;承包人确认无异议或在约定时间内没有明确答复的,应视为发包人编制的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可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 |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
《24清单》的时间约束较为灵活。 | 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后果(发包人编制、默认认可) | 3#竣工结算 | |
| 335 | 10.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对。发包人经核对,认为承包人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对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对意见后,在约定时间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确认。 | 11.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 《24清单》和《13清单》都提到了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的核对和承包人补充资料的要求,《24清单》核对时间有更大的协商空间。 | 发包人核对意见与承包人修正义务 | 3#竣工结算 | |
| 336 | 10.3.7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且应遵守下列规定:1 发承包双方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并盖章确认,竣工结算确认完毕;2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存有异议的,无异议部分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句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变化:《24清单》强调了“约定时间”进行复核和确认,而《13清单》具体规定了28天和7天的期限。《24清单》还增加了“盖章确认”的要求。 | 竣工结算复核结果处理(无异议确认/部分争议处理) | 3#竣工结算 | |
| 337 | 10.3.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约定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 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两者的表述基本一致,但《24清单》强调了“约定时间”,而《13清单》具体规定了“28天”。 | 发包人逾期核对视为认可 | 3#竣工结算 | |
| 338 | 10.3.9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或复核)意见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完毕。 | 11.3.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 两者的表述基本一致,《24清单》2与《13清单》的核心逻辑一致,均通过“默示认可”机制约束结算行为,差异主要体现在时间期限的灵活性上。《13清单》具体规定了“28天”。 | 承包人逾期未回复视为认可 | 3#竣工结算 | |
| 339 | 10.3.10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经委托人确认后应视同发包人的核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核对结果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将核对结果提交给承包人复核,同时抄送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同意核对结果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发包人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标准第10.3.7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按本标准第10.3.7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在收到核对结果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合同约定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获得承包人认可。 | 11.3.6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 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
两者内容基本一致,但《24清单》更强调“约定时间”,而《13清单》具体规定了“28天”和“14天”。此外,《24清单》增加了“经委托人确认后应视同发包人的核对”的表述。 | 委托咨询人核对规则(异议处理流程) | 3#竣工结算 | |
| 340 | 10.3.11 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并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授权的人员与承包人授权的人员核对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发承包双方应签字并盖章确认。如其中一方不签认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11.3.7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
《24清单》强调了双方授权人员核对无异议后的签字盖章要求,并明确了不签认的违约责任; 《13清单》更侧重于发包人签名确认的义务以及承包人拒绝重新核对的权利。 24清单明确将拒签行为直接定义为违约并需赔偿损失。 |
结算文件签署约束力、违约责任 | 3#竣工结算 | |
| 341 | 10.3.12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后,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再与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 11.3.8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 结算终局性: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存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形(如工程质量争议),否则不得推翻。 若发包人违反规定强行要求重复核对,承包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三十条主张结算文件的效力,不予支持。 |
禁止重复核对结算 | 3#竣工结算 | 盾 |
| 342 | 10.3.13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整改合格;承包人经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返工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结算中扣减承包人应承担的修复、返工等费用。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依据本标准第8.11.18条的规定向承包人索赔。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时,竣工结算处理方式及费用扣减和索赔的规定。 | 质量不合格竣工结算扣减修复费用 | 3#竣工结算 | |
| 343 | 10.3.14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工程保修合同或合同中有关保修条款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发承包双方可就有关争议部分委托有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能力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质量异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 11.3.9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目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 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 《24清单》与《13清单》两者核心逻辑完全相同,24清单增加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 | 质量争议处理规则(检测鉴定、保修条款) | 3#竣工结算 | |
| 344 | 10.3.15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后,承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办理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总额;2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金额;3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已提供其他工程质量保证方式的除外);4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 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 两者内容基本一致,《24清单》中的质量保证金可被其他担保方式(如履约保证金)替代。 |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内容(总额、已支付、质保金) | 3#竣工结算 | |
| 345 | 10.3.1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核实,也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应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 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 《24清单》强调了“规定时间”内的核实和支付要求,“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的核心规则。而《13清单》具体规定了“7天”。 | 结算支付证书签发与默认认可 | 3#竣工结算 | |
| 346 | 10.3.17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索赔。 |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 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24清单》主要走索赔程序。 《13清单》详细地规定了延迟支付的利息、工程折价或拍卖等具体措施。 |
发包人逾期支付后果(承包人可索赔) | 3#竣工结算 | |
| 347 | 10.4.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解除合同结算,支付相应价款。 |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变化:两者内容基本一致,24清单放到第10章“工程结算与支付”的10.4节。13清单将相关内容作为独立章节(第12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 协商解除合同结算规则(按协议支付) | 4#解除合同结算 | |
| 348 | 10.4.2 因不可抗力引起合同无法履行,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确认下列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价款的支付: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施工人员的费用;5. 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价款;6. 发包人应扣减承包人的价款;7.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价款。 |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 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 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当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 《24清单》和《13清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两者支付原则一致。《24清单》细节和程序上更为完善。 | 不可抗力解除结算应支付7类款项(已完工程价款、材料退货费用等) | 4#解除合同结算 | |
| 349 | 10.4.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解除后的约定时间内核对承包人提出的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工程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货款,并核算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复核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不应免除承包人对其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 |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两者内容基本一致,均规定了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价款的措施。《24清单》更详细地列出了核对和索赔金额的处理,而《13清单》则更具体地规定了核实和确认的期限。 | 承包人违约解除结算(暂停支付、损失索赔) | 4#解除合同结算 | |
| 350 | 10.4.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本标准第10.4.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以及退还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还应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费用。索赔费用可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并与承包人协商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并支付价款。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24清单》和《13清单》都涉及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支付内容,但《24清单》更详细地列出了违约金和索赔费用的核算,而《13清单》则更侧重于损失或损害的款项支付。 | 发包人违约解除结算(支付价款、退还质保金、违约金) | 4#解除合同结算 | |
| 351 | 10.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质量保证的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累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以担保保函替代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价的3%。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发包人不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 11.3.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 《24清单》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和比例,而《13清单》则规定了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方式。 24清单新增履约保函的方式。 |
质量保证金预留规则(≤3%)、保函替代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352 | 10.5.2 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和)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应免除合同约定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 11.5.2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 《24清单》明确了“维修费用不豁免其他赔偿责任”,而《13清单》则强调了承包人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时发包人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 | 承包人原因缺陷维修责任(费用自担、赔偿责任保留)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353 | 10.5.3 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和)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和)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发包人可从质量保证金或质量担保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本标准第8.11.18条的规定向承包人索赔。 | 11.5.2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 《24清单》详细规定了承包人拒绝修复时发包人的权利,包括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扣除质保费用及超出保证金额时的索赔途径。 |
承包人拒修后果(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费用扣除)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354 | 10.5.4 缺陷责任期内,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和)损坏,发包人应负责组织维修并承担费用,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应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无对应 | 《24清单》新增了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或损坏时发包人的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这部分内容在《13清单》中未提及。 | 非承包人原因缺陷维修费用(发包人承担)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355 | 10.5.5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书应列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修复费用、最终结清款。发包人应将质量担保保函或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不应计算利息。 | 11.6.1 缺陷责任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
《24清单》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计算利息,流程的申请、列项等表述更具体。 | 最终结清申请提交(质保金、修复费用)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356 | 10.5.6 最终结清款应为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如有尚未付清的工程结算价款也应在最终结清款中一并结清。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或担保保函不足以扣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11.6.6 最终清算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扣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
《24清单》明确了最终结清款的计算方式,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和尚未付清的工程结算价款的结清。 《13清单》则主要规定了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核实和签发证书的时限。 |
最终结清款计算(质保金扣减、补足责任)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357 | 10.5.7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书内容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书。 | 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
《24清单》拆分为2个条款。 | 最终结清申请修正要求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358 | 10.5.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书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并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核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可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书,且视为已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 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 《24清单》规定了发包人核对最终结清申请书和签发支付证书的时限,以及逾期未完成核对的处理方式。 | 最终结清支付证书默认认可机制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359 | 10.5.9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 《24清单》规定了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时限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3清单》则主要规定了承包人可催告支付并获得延迟支付利息的权利。 |
最终结清款支付时限与违约责任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360 | 10.5.10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 两者内容基本一致,均规定了承包人对最终结清款有异议时的争议解决方式。 《24清单》引用了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而《13清单》则直接提到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
最终结清争议解决(按争议章节处理) | 5#工程保修与结清 | |
| 竣工结算时“重新计算”措施费和总承包服务费。 依据10.3.12,若发包人违反规定强行要求重复核对,承包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三十条主张结算文件的效力,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