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 24清单条款 | 13清单条款 | 变化的条款和原因 | 要点 | 关键词 |
| 11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 |||||
| 361 | 11.1.1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价款期中支付、工程结算和与其相关的工程质量、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工期延长或工期延误存有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并在协商一致后签订相关的补充(和解)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本章的规定处理。 | 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 24清单强调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并明确补充协议的约束力; 13清单则强调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解决。 24清单更注重协商解决机制,强调双方的自主性和协议的约束力。 |
争议解决优先协商、补充协议约束力 | 1#一般规定 |
| 362 | 11.1.2 工程发生相关争议事项时,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及下列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 委托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进行评审;2. 委托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3. 仲裁或诉讼。 | 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 24清单提供了多种争议解决方式(评审、调解、仲裁或诉讼)。 13清单仅提及暂定结果的认可机制。 24清单提供了更全面的争议解决途径,增加了灵活性。 |
争议解决方式(评审、调解、仲裁/诉讼) | 1#一般规定 |
| 363 | 11.1.3 如发承包双方采用本标准第11.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争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选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成员、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员均不应与发承包双方存在利益冲突,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和调解人(或机构)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争议处理。 | 13.2.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 24清单新增的"争议评审"机制,评审委员会的选定方式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13清单则侧重于提请相关机构进行解释或认定。 24清单新增的"争议评审"机制是重大创新,靠拢国际解决惯例。 |
争议评审/调解机构共同选定、利益冲突回避 | 1#一般规定 |
| 364 | 11.1.4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做出的争议处理决定,应按发承包双方对评审或调解事项的委托约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相关争议处理决定,按本标准第11.1.1条的规定确认相关争议的解决结果或签订相关的和解(补充)协议。 | 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 24清单借鉴国际经验(如FIDIC合同),新增了专业化的争议评审委员会机制,强调评审意见的约束力和程序独立性,减少了行政干预。 13清单更依赖行政调解(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 |
争议处理决定约束力、和解协议签署 | 1#一般规定 |
| 365 | 11.1.5 如发承包双方按本标准第11.1.3条、第11.1.4条的规定处理仍不能解决双方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将相关争议提请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判决解决。 | 13.5.1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 24清单明确了在协商和调解无效后,可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13清单与24清单清单核心逻辑一致,13清单重在通知机制。24清单更注重争议解决的连贯性和明确性。 |
争议未解决可仲裁/诉讼 | 1#一般规定 |
| 366 | 11.2.1 发承包双方采用评审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确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选择形式、人员构成与数量。 | 无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应条款,只有管理机构解释认定、调解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争议评审委员会的选择形式和人员构成要求,13清单无争议评审委员会条款。 24清单更注重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规范性。 |
争议评审委员会组成规则(合同约定或协商) | 2#争议评审 |
| 367 | 11.2.2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人员应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造价管理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的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或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担任,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 无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应条款,只有管理机构解释认定、调解条款。 | 24清单明确明确了评审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组成人数, 13清单无争议评审委员会条款。 24清单要求造价、法律等复合型专业人士,更注重评审人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
评审人员资格要求(造价、法律、工程背景) | 2#争议评审 |
| 368 | 11.2.3 发承包双方或任一方提出相关争议的,应在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确定后,发承包双方共同将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工程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提出相关争议的一方将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工程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同时提供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 | 无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应条款,只有管理机构解释认定、调解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争议资料的提交要求。 13清单无争议评审委员会条款。 24清单更注重争议处理过程的规范性。 |
争议事项文件提交(书面形式、双方共享) | 2#争议评审 |
| 369 | 11.2.4 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应在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全面了解争议事项的发生实情,并在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将争议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包括相关的详细说明和依据。 | 无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应条款,只有管理机构解释认定、调解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争议处理意见的提交方式和时间要求。 13清单无争议评审委员会条款。 24清单新增的争议解决机制,体现了从行政干预向专业评审的转变。 |
评审意见出具时限(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 | 2#争议评审 |
| 370 | 11.2.5 如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意见提出异议的,提出的一方应在收到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意见后的规定时间内,将不认可理由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并同时抄送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包括相关说明、依据及补充提供的支持性资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应在收到函件后复查自身的意见,并在收到函件后,在约定时间内将维持原意见或修改意见的理由及决定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 | 无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应条款,只有管理机构解释认定、调解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异议处理机制和复查要求。 13清单无争议评审委员会条款。 24清单更注重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和透明度。 |
异议处理流程(补充说明、复查决定) | 2#争议评审 |
| 371 | 11.2.6 如发承包双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提出的争议解决意见或修改意见没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作为相关争议的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执行。 | 无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应条款,只有管理机构解释认定、调解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双方无异议时的书面确认要求及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13清单无争议评审委员会条款。 24清单明确书面确认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
无异议评审意见签署确认 | 2#争议评审 |
| 372 | 11.2.7 如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处理意见对发承包双方不应具有约束力。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合同已经解除外,发承包双方仍应继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直至争议解决。 | 无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应条款,只有管理机构解释认定、调解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异议时处理意见的约束力。 13清单无争议评审委员会条款。 24清单条款与13清单的核心逻辑一致,均强调争议未解决时工程实施的连续性,且异议可否定处理意见的约束力。 |
异议未解决不影响合同履行 | 2#争议评审 |
| 373 | 11.2.8 处理争议事项需支付给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费用,可按合同约定或争议评审规则确定,或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分担比例,或依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争议解决决定,费用应由相关争议责任人承担。 | 无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应条款,只有管理机构解释认定、调解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争议评审费用的承担方式。 13清单未提及。 24清单更注重费用承担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
评审费用分担规则4种(约定、规定、协商或责任方承担) | 2#争议评审 |
| 374 | 11.2.9 通过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解决争议引起发承包双方自身发生费用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 无争议评审委员会对应条款,只有管理机构解释认定、调解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双方因争议解决产生的自身费用(材料准备费、差旅费等)承担方式。13清单未提及。 24清单更注重费用承担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
争议评审自身费用各方自担 | 2#争议评审 |
| 375 | 11.3.1 如发承包双方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选择、确定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事项的调解。 |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 24清单和13清单内容(共同选定调解人、调解结果约束力)基本一致。 24清单更详细地规定了调解人资质、调解书异议处理程序及费用分担规则条款11.3.11、11.3.12(例如调解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或按责任承担)。 |
调解人选择规则(合同约定或协商) | 3#调解 |
| 376 | 11.3.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或机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或机构)的任期应即终止。 | 13.4.2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 | 2024清单和2013清单,调解人的调换与终止均需双方协商一致,且任期均以最终结清支付为终点。 | 调解人更换或终止条件 | 3#调解 |
| 377 | 11.3.3 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人员应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造价管理经验、熟悉法律法规的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调解员、律师或相关工程专业人士担任,其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 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 24清单明确了调解人员的资质要求和组成人数。 13清单未明确提及。 24清单更注重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
调解人员资格要求(专业背景、单数组成) | 3#调解 |
| 378 | 11.3.4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解决事项时,提出争议合理解决的任一方应将相关争议事项的所有文件、工程指令等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或机构),并书面抄送平份给合同的另一方,委托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 | 13.4.3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 24清单和13清单都体现了可单方提交、书面化要求、信息对称、委托调解。 | 调解申请提交(书面文件、双方共享) | 3#调解 |
| 379 | 11.3.5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或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进入现场的权利及相应工作设施条件。 | 13.4.4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 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基本一致,13清单更明确区分了调解与仲裁的职能,强调调解人仅作为中立协调者。非裁决者。调解属于协商性程序,强调自愿性;仲裁则是准司法程序,具有法律强制力。 | 调解所需资料与现场权利 | 3#调解 |
| 380 | 11.3.6 调解人(或机构)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应全面了解争议事项的发生实情,听取发承包双方的意见及协调双方的主张,并在收到争议事项文件资料后的约定时间内将自身的争议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发承包双方,包括相关的详细说明和依据。 | 13.4.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 24清单更详细地描述了调解人的工作内容和流程(提交争议→调解处理→书面意见→异议程序)。 13清单提及调解书的期限28天。 24清单操作细节和程序完整性上更为明确。 |
调解意见出具时限(规定时间内书面决定) | 3#调解 |
| 381 | 11.3.7 如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认可调解人(或机构)的决定,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在收到调解人(或机构)的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认可理由的函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调解人(或机构),并同时抄送一份给合同的另一方,包括相关的详细说明、依据及补充提供的支持性资料。调解人(或机构)应在收到函件后复查自身的意见及协调不认可的主张,并在收到函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维持决定或修改决定的调整意见书同时提供给发承包双方。 | 13.4.6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 24清单与13清单在争议调解的核心机制上一致,均建立了异议提交、抄送对方、调解人复查的争议处理流程。 13清单异议通知应在收到调解书28天内发出。 24清单变更为约定时间。 |
调解异议处理(补充说明、调整意见) | 3#调解 |
| 382 | 11.3.8 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人(或机构)提出的调解书的,双方应签署确认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执行。 | 13.4.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 24清单与13清单明确了双方接受调解书后的签署要求及约束力。 13清单提及调解决定的期限28天。 |
调解书签署约束力 | 3#调解 |
| 383 | 11.3.9 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事项和理由。当调解人(或机构)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的约定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可视为已认可了调解书。 | 13.4.7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 | 24清单与13清单核心逻辑一致,均通过异议期限制和默认认可机制推动争议解决,但2024清单在时间约定和程序衔接上更具灵活性。 13清单默认机制为28天。 |
未提出异议默认认可调解书 | 3#调解 |
| 384 | 11.3.10 发承包双方未共同签字确认的调解书,除调解协议另有约定或调解书在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予以确认外,对发承包双方均不应具有约束力。无论发承包双方是否确认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书,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合同已经解除,发承包双方仍应继续按合同要求实施工程。 | 13.4.6 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决定。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人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24清单强调“共同签字”作为调解书生效的核心条件,明确将“仲裁或诉讼确认调解书”作为例外情形,进一步衔接了争议解决的司法程序。 13清单侧重于“未提出异议即默认生效”。 24清单更明确调解和仲裁法律效力的差异。 |
未签署调解书不影响合同履行 | 3#调解 |
| 385 | 11.3.11 处理争议事项需支付给调解人(或机构)费用的,可按合同约定或调解协议确定,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合理分担或按照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书双方协商确定对相关争议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调解费用的分担方式。 13清单未提及。 |
调解费用分担规则(合同约定/协商/责任方承担) | 3#调解 |
| 386 | 11.3.12 通过调解人(或机构)解决争议引起发承包双方自身发生费用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明确将调解过程中双方自身费用如(律师费、材料准备费、差旅费等)与调解服务费用区分处理,增强了条款的可操作性。 13清单没对应条款。 |
调解自身费用各方自担 | 3#调解 |
| 387 | 11.4.1 发承包双方通过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的争议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就争议事项向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或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 13.5.1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 24清单明确了争议处理的顺序(先评审或调解,后仲裁或诉讼)。 13清单仅提及仲裁申请的通知机制。 24清单更注重争议解决的连贯性和顺序性。 |
仲裁/诉讼启动条件阶梯性(评审/调解后争议仍未解决) | 4#仲裁与诉讼 |
| 388 | 11.4.2 在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前,发承包双方可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和方法进行调解。 | 无对应条款 | 24清单明确了仲裁或诉讼前调解的法律路径。 13清单没对应条款。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 ,为清单条款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
仲裁/诉讼前调解程序 | 4#仲裁与诉讼 |
| 389 | 11.4.3 仲裁或诉讼可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除非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一方违约而引起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双方协商确定停止施工或合同已经解除,发包人或承包人即使按照本标准第11.4.1条的规定提请了争议解决,发承包双方仍应在争议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工程,直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 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 24清单更详细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进一步限定为“因一方违约”,并明确将“合同解除”列为例外情形,表述更为具体。另仲裁或诉讼可以在工程竣工前或竣工后启动。 13清单仅提及仲裁期间的义务不变。 24清单条件定义更加清晰具体。 |
仲裁/诉讼期间合同履行义务(争议不影响施工) | 4#仲裁与诉讼 |
| 390 | 11.4.4 发承包双方各自的义务不应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或诉讼而改变。当仲裁或诉讼时,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承担的责任分担。 |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24清单明确了保护措施的费用承担方式,新增“按责任分担费用”的表述,细化责任划分方式。 13清单仅针对仲裁场景,责任仅提及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4清单范围扩大,责任细化。 |
仲裁/诉讼导致停工的损失承担(败诉方承担) | 4#仲裁与诉讼 |
| 391 | 11.4.5 在本标准第11.1节~第11.3节规定的期限内,当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未能遵守双方确认的争议评审意见或调解书的,另一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 | 13.5.3 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友好协议或调解决定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友好协议或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友好协议或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提交仲裁。 | 24清单明确了未能遵守评审意见或调解书时的仲裁或诉讼机制。 13清单仲裁和诉讼由13.5.3、13.5.4构成。 24清单更简洁。 |
未遵守评审/调解意见可仲裁/诉讼 | 4#仲裁与诉讼 |
| 392 | 11.4.6 仲裁或诉讼的最终决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法定约束力,应共同遵守。 |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4清单强调仲裁或诉讼的终局性和强制性。 13清单仅提及诉讼的提起机制。 24清单更注重最终决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性。 |
仲裁/诉讼结果法定约束力 | 4#仲裁与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