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目录 | 24清单条款 | 13清单条款 | 变化的条款和原因 | 要点 | 关键词 |
| 12 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 | |||||
| 393 | 12.1.1 工程计价表格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标准附录B~附录G工程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 16.0.1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至附录L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 基本一致 | 计价表格统一格式、省级/行业补充完善 | 1#工程计价表格 |
| 394 | 12.1.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及方便使用的要求。 | 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 基本一致 | 表格设置便捷性、满足计价需求 | 1#工程计价表格 |
| 395 | 12.1.3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3. 工程计量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 16.0.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3.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 24清单明确的是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并强调一级造价师签字。 13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范围有区别。 |
招标工程量清单表格(扉页、编制说明、计算规则) | 1#工程计价表格 |
| 396 | 12.1.4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过程)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编制要求宜使用下列表格……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3. 工程计价说明可按下列内容填写…… |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表格……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3.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 《24清单》增加过程结算表格,对表格编号、签字层级(如一级造价师)的规定更具体。 |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过程)结算三类文件,分别规定了必须使用的标准化表格。(分类使用、签字盖章要求) | 1#工程计价表格 |
| 397 | 12.1.5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 16.0.6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 24清单与13清单要求一致 | 投标文件附综合单价分析表 | 1#工程计价表格 |
| 398 | 12.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应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基本一致,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要求“书面凭证效力”,可通过“实证否定虚假文件”。 | 现场管理人员签字文件效力(真实性除外) | 2#工程计价资料 |
| 399 | 12.2.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接收地址。口头指令不应作为计价凭证,但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按口头指令完成施工的除外。 |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 24清单与13清单一致,均强调书面形式的强制性、送达方式的可追溯性,以及口头指令的例外情形。 | 计价文件书面形式要求及凭证(特快专递、电子传输等) | 2#工程计价资料 |
| 400 | 12.2.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和接收地址发生改变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 15.1.3 任何书面文件由人面交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 24清单强调了书面文件的签收要求和地址变更的通知期限。 13清单没提及地址变更的通知时限。 |
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提前3天) | 2#工程计价资料 |
| 401 | 12.2.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发承包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单位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 | 24清单和13清单内容基本一致。 | 文件抄送规则(复印件加盖印章) | 2#工程计价资料 |
| 402 | 12.2.5 发承包双方均应按规定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和接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拒签后果、公证送达、责任承担)基本一致。13清单允许使用“特快专递或公证”两种方式,24清单条款仅提到“公证方式”。 | 拒签文件处理(公证送达、费用责任) | 2#工程计价资料 |
| 403 | 12.2.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 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基本一致。 | 文件扣压禁止、证据推定签收 | 2#工程计价资料 |
| 404 | 12.3.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 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基本一致。 | 计价文件归档要求(收集、立卷) | 3#工程计价档案 |
| 405 | 12.3.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 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基本一致。 | 档案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 3#工程计价档案 |
| 406 | 12.3.3 如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提供工程计量与计价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对工程计量与计价文件进行归档,归档资料保存期不应少于5年。 |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基本一致。 24清单使用"不应少于"(强制性更强)。13清单为"不宜少于"(建议性表述)。 |
咨询人档案保存期(≥4年) | 3#工程计价档案 |
| 407 | 12.3.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电子文件应满足标准数据接口的相应要求。 | 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高度一致。 24清单新增了对电子文件数据接口的要求。 |
归档文件形式(纸质原件、电子文件、标准数据接口) | 3#工程计价档案 |
| 408 | 12.3.5 归档文件应按要求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规定的案卷。 | 15.2.5 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一致。 | 档案分类整理规则(案卷组成) | 3#工程计价档案 |
| 409 | 12.3.6 归档可在项目实施过程分阶段进行,也可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 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一致。 | 归档两个时间点(分阶段/竣工) | 3#工程计价档案 |
| 410 | 12.3.7 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移交、接收双方应签字并盖章后方可交接。 | 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 24清单与13清单内容一致。 | 档案移交规则(移交清单、签字盖章) | 3#工程计价档案 |